1 適用范圍
本標準規定了中藥類制藥企業或生產設施水污染物排放限值。 本標準適用于現有中藥類制藥企業或生產設施的水污染物排放管理。 本標準適用于對中藥類制藥工業建設項目的環境影響評價、環境保護設施設計、竣工環境保護驗
收及其投產后的水污染物排放管理。 本標準適用于以藥用植物和藥用動物為主要原料,按照國家藥典,生產中藥飲片和中成藥各種劑
型產品的制藥工業企業。藏藥、蒙藥等民族傳統醫藥制藥工業企業以及與中藥類藥物相似的獸藥生產
企業的水污染防治與管理也適用于本標準。當中藥類制藥工業企業提取某種特定藥物成分時,應執行
提取類制藥工業水污染物排放標準。 本標準適用于法律允許的污染物排放行為。新設立污染源的選址和特殊保護區域內現有污染源的
管理,按照 《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
海洋環境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放射性污染防治
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影響評價法》等法律、法規、規章的相關規定執行。 本標準規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適用于企業向環境水體的排放行為。 企業向設置污水處理廠的城鎮排水系統排放廢水時,有毒污染物總汞、總砷在本標準規定的監控
位置執行相應的排放限值;其他污染物的排放控制要求由企業與城鎮污水處理廠根據其污水處理能力
商定或執行相關標準,并報當地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備案;城鎮污水處理廠應保證排放污染物達到相關
排放標準要求。 建設項目擬向設置污水處理廠的城鎮排水系統排放廢水時,由建設單位和城鎮污水處理廠按前款
的規定執行。
2 規范性引用文件
本標準內容引用了下列文件或其中的條款。 GB/ T 6920—1986 水質 pH 值的測定 玻璃電極法
GB/ T 7468—1987 水質 總汞的測定 冷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GB/ T 7478—1987 水質 銨的測定 蒸餾和滴定法
GB/ T 7479—1987 水質 銨的測定 納氏試劑比色法
GB/ T 7481—1987 水質 銨的測定 水楊酸分光光度法
GB/ T 7485—1987 水質 總砷的測定 二乙基二硫代氨基甲酸銀分光光度法
GB/ T 7486—1987 水質 氰化物的測定 第一部分 總氰化物
GB/ T 7488—1987 水質 五日生化需氧量 (BOD5)的測定 稀釋與接種法
GB/ T 11893—1989 水質 總磷的測定 鉬酸銨分光光度法
GB/ T 11894—1989 水質 總氮的測定 堿性過硫酸鉀消解紫外分光光度法
GB/ T 11901—1989 水質 懸浮物的測定 重量法
GB/ T 11903—1989 水質 色度的測定
GB/ T 11914—1989 水質 化學需氧量的測定 重鉻酸鹽法
GB/ T 13193—1991 水質 總有機碳 (TOC)的測定 非色散紅外線吸收法
1
GB 21906 2008GB/ T 15441—1995 水質 急性毒性的測定 發光細菌法
GB/ T 16488—1996 水質 石油類和動植物油的測定 紅外光度法
HJ/ T 71—2001 水質 總有機碳的測定 燃燒氧化非分散紅外吸收法
HJ/ T 195—2005 水質 氨氮的測定 氣相分子吸收光譜法
HJ/ T 199—2005 水質 總氮的測定 氣相分子吸收光譜法
HJ/ T 399—2007 水質 化學需氧量的測定 快速消解分光光度法
《污染源自動監控管理辦法》(國家環境保護總局令 第 28 號)
《環境監測管理辦法》(國家環境保護總局令 第 39 號)
3 術語和定義
下列術語和定義適用于本標準。 31 中藥制藥
指以藥用植物和藥用動物為主要原料,根據國家藥典,生產中藥飲片和中成藥各種劑型產品的過程。 32 現有企業
本標準實施之日前已建成投產或環境影響評價文件已通過審批的中藥類制藥企業或生產設施。 33 新建企業
本標準實施之日起環境影響評價文件通過審批的新建、改建和擴建中藥類制藥工業建設項目。 34 排水量
指生產設施或企業向企業法定邊界以外排放的廢水的量,包括與生產有直接或間接關系的各種外
排廢水 (含廠區生活污水、冷卻廢水、廠區鍋爐和電站排水等)。 35 單位產品基準排水量
指用于核定水污染物排放濃度而規定的生產單位產品的廢水排放量上限值。
4 水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
41 自 2009 年 1 月 1 日起至 2010 年 6 月 30 日止,現有企業執行表 1 規定的水污染物排放限值。
表 1 現有企業水污染物排放濃度限值及單位產品基準排水量
單位:mg / L (pH 值、色度除外)
序號 污染物項目 限值 污染物排放監控位置
1 pH 值 6 ~ 9
2 色度 (稀釋倍數) 80
3 懸浮物 70
4 五日生化需氧量 (BOD5) 30
5 化學需氧量 (CODCr) 130
6 動植物油 10
7 氨氮 10
8 總氮 30
9 總磷 10
10 總有機碳 30
11 總氰化物 05
企業廢水總排放口
12 急性毒性 (HgCl2 毒性當量) 007 企業廢水總排放口
13 總汞 005
14 總砷 05
車間或生產設施廢水排放口
單位產品基準排水量/ (m3 / t) 300 排水量計量位置與污染物排放監控位置一致
2
GB 21906 200842 自 2010 年 7 月 1 日起,現有企業執行表 2 規定的水污染物排放限值。 43 自 2008 年 8 月 1 日起,新建企業執行表 2 規定的水污染物排放限值。
表2 新建企業水污染物排放濃度限值及單位產品基準排水量
單位:mg / L (pH 值、色度除外)
序號 污染物項目 限值 污染物排放監控位置
1 pH 值 6 ~ 9
2 色度 (稀釋倍數) 50
3 懸浮物 50
4 五日生化需氧量 (BOD5) 20
5 化學需氧量 (CODCr) 100
6 動植物油 5
7 氨氮 8
8 總氮 20
9 總磷 05
10 總有機碳 25
11 總氰化物 05
企業廢水總排放口
12 急性毒性 (HgCl2 毒性當量) 007 企業廢水總排放口
13 總汞 005
14 總砷 05
車間或生產設施廢水排放口
單位產品基準排水量/ (m3 / t) 300 排水量計量位置與污染物排放監控位置一致
44 根據環境保護工作的要求,在國土開發密度較高、環境承載能力開始減弱,或水環境容量較
小、生態環境脆弱,容易發生嚴重水環境污染問題而需要采取特別保護措施的地區,應嚴格控制企業
的污染排放行為,在上述地區的企業執行表 3 規定的水污染物特別排放限值。 執行水污染物特別排放限值的地域范圍、時間,由國務院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或省級人民政府規定。
表 3 水污染物特別排放限值
單位:mg / L (pH 值、色度除外)
序號 污染物項目 限值 污染物排放監控位置
1 pH 值 6 ~ 9
2 色度 (稀釋倍數) 30
3 懸浮物 15
4 五日生化需氧量 (BOD5) 15
5 化學需氧量 (CODCr
) 50
6 動植物油 5
7 氨氮 5
8 總氮 15
9 總磷 05
10 總有機碳 20
11 總氰化物 03
企業廢水總排放口
12 急性毒性 (HgCl2 毒性當量) 007 企業廢水總排放口
13 總汞 001
14 總砷 01
車間或生產設施廢水排放口
單位產品基準排水量/ (m3 / t) 300 排水量計量位置與污染物排放監控位置一致
3
GB 21906 200845 水污染物排放濃度限值適用于單位產品實際排水量不高于單位產品基準排水量的情況。若單位
產品實際排水量超過單位產品基準排水量,須按式 (1)將實測水污染物濃度換算為水污染物基準水
量排放濃度,并以水污染物基準水量排放濃度作為判定排放是否達標的依據。產品產量和排水量統計
周期為一個工作日。 在企業的生產設施同時生產兩種以上類別的產品、可適用不同排放控制要求或不同行業國家污染
物排放標準,且生產設施產生的污水混合處理排放的情況下,應執行排放標準中規定的最嚴格的濃度
限值,并按式 (1)換算水污染物基準水量排放濃度。
ρ基 = Q總
∑Yi
·Qi基
·ρ實 (1)
式中:ρ基———水污染物基準水量排放濃度,mg / L;
Q總———排水總量,m3;
Yi———第 i 種產品產量,t;
Qi基———第 i 種產品的單位產品基準排水量,m3 / t;
ρ實———實測水污染物排放濃度,mg / L。 若 Q總 與∑Yi
·Qi基的比值小于 1,則以水污染物實測濃度作為判定排放是否達標的依據。
5 水污染物監測要求
51 對企業排放廢水的采樣應根據監測污染物的種類,在規定的污染物排放監控位置進行,有廢水
處理設施的,應在該設施后監控。在污染物排放監控位置應設置永久性排污口標志。 52 新建企業應按照 《污染源自動監控管理辦法》的規定,安裝污染物排放自動監控設備,并與環
境保護主管部門的監控設備聯網,保證設備正常運行。各地現有企業安裝污染物排放自動監控設備的
要求由省級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規定。 53 對企業水污染物排放情況進行監測的頻次、采樣時間等要求,按國家有關污染源監測技術規范
的規定執行。 54 企業產品產量的核定,以法定報表為依據。 55 對企業排放水污染物濃度的測定采用表 4 所列的方法標準。
表 4 水污染物濃度測定方法標準
序號 污染物項目 方法標準名稱 方法標準編號
1 pH 值 水質 pH 值的測定 玻璃電極法 GB/ T 6920—1986
2 色度 水質 色度的測定 GB/ T 11903—1989
3 懸浮物 水質 懸浮物的測定 重量法 GB/ T 11901—1989
4 五日生化需氧量 水質 五日生化需氧量 (BOD5)的測定 稀釋與接種法 GB/ T 7488—1987
5 化學需氧量
水質 化學需氧量的測定 重鉻酸鹽法 GB 11914—1989
水質 化學需氧量的測定 快速消解分光光度法 HJ/ T 399—2007
6 動植物油 水質 石油類和動植物油的測定 紅外光度法 GB/ T 16488—1996
7 氨氮
水質 銨的測定 蒸餾和滴定法 GB/ T 7478—1987
水質 銨的測定 納氏試劑比色法 GB/ T 7479—1987
水質 銨的測定 水楊酸分光光度法 GB/ T 7481—1987
水質 氨氮的測定 氣相分子吸收光譜法 HJ/ T 195—2005
4
GB 21906 2008續表
序號 污染物項目 方法標準名稱 方法標準編號
8 總氮
水質 總氮的測定 堿性過硫酸鉀消解紫外分光光度法 GB/ T 11894—1989
水質 總氮的測定 氣相分子吸收光譜法 HJ/ T 199—2005
9 總磷 水質 總磷的測定 鉬酸銨分光光度法 GB/ T 11893—1989
10 總有機碳
水質 總有機碳 (TOC)的測定 非色散紅外線吸收法 GB/ T 13193—1991
水質 總有機碳的測定 燃燒氧化非分散紅外吸收法 HJ/ T 71—2001
11 總氰化物 水質 氰化物的測定 第一部分 總氰化物 GB/ T 7486—1987
12 總汞 水質 總汞的測定 冷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GB/ T 7468—1987
13 總砷 水質 總砷的測定 二乙基二硫代氨基甲酸銀分光光度法 GB/ T 7485—1987
14 急性毒性 水質 急性毒性的測定 發光細菌法 GB/ T 15441—1995
56 企業須按照有關法律和 《環境監測管理辦法》的規定,對排污狀況進行監測,并保存原始監測
記錄。
6 實施與監督
61 本標準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負責監督實施。 62 在任何情況下,中藥類制藥生產企業均應遵守本標準規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采取必要
措施保證污染防治設施正常運行。各級環保部門在對企業進行監督性檢查時,可以現場即時采樣或監
測的結果,作為判定排污行為是否符合排放標準以及實施相關環境保護管理措施的依據。在發現企業
耗水或排水量有異常變化的情況下,應核定企業的實際產品產量和排水量,按本標準規定,換算水污
染物基準水量排放濃度。
福建水處理,恒溫水處理,泳池水處理,福州水處理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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